【促參司函釋】促參案件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得否限定已得標多案之民間機構不得再參與同類型之新案

促參案件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得否限定已得標多案之民間機構不得再參與同類型之新案?
 
主旨 所詢促參案件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得否限定已得標多案之民間機構不得再參與同類型之新案等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104年5月5日府授財金字第10430588900號函。
二、
促參案件申請人資格條件之訂定,屬主辦機關權責。所詢疑義,請貴府本於權責審慎評估訂定,並避免發生不當限制競爭情事。
 
*相關法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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