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促參案件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得否限定已得標多案之民間機構不得再參與同類型之新案
促參案件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得否限定已得標多案之民間機構不得再參與同類型之新案?
主旨 | 所詢促參案件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得否限定已得標多案之民間機構不得再參與同類型之新案等疑義,復請查照。 |
說明 |
一、
復貴府104年5月5日府授財金字第10430588900號函。
二、
促參案件申請人資格條件之訂定,屬主辦機關權責。所詢疑義,請貴府本於權責審慎評估訂定,並避免發生不當限制競爭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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