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所稱「公務上使用」是否包含民意代表問政所需之索取資料行為?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所稱「公務上使用」
是否包含民意代表問政所需之索取資料行為?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425513400號

主旨 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所稱「公務上使用」是否包含民意代表問政所需之索取資料行為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4年8月24日傳真簡函辦理。
二、
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係規範甄審委員及參與評審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送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而非主辦機關,先予敘明。至該條所稱「公務上使用」,並無明文規定,宜視個案性質認定。
三、
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申請人提送之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屬政府資訊範疇。依同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除依同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依該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至個案是否公開或提供,主辦機關應本於權責衡量判斷。
 
*相關法條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點):
「綜合評審需進行協商者,甄審會得授權工作小組進行協商,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協商時,應平等對待各入圍申請人。
二、
協商內容涉及原公告內容之可變更者,該可變更事項均應以書面通知各入圍申請人。
三、
協商內容涉及融資者,主要融資機構得參與協商。
四、
協商結束後,應由各入圍申請人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
五、
協商之過程及內容均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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