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權利金課徵營業稅該如何辦理

權利金課徵營業稅該如何辦理?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425511621號

主旨 貴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案件,有關權利金課徵營業稅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部賦稅署104年6月24日臺稅消費字第10404589270號書函(詳附件)辦理。
二、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次按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復按本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規定,政府機關如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單位預算,且該預算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僅以盈餘繳庫者,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爰政府機關及學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該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除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外,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三、
貴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倘涉稅捐稽徵實務認定範圍,請檢具相關證明及資料洽所在地稅捐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四、
促參案件收取之權利金應繳納營業稅者,其實際負擔主體(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應於公告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載明。
 
*相關法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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