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小觀念】-同等品
【工程法律小觀念】-什麼是同等品?
一、
法源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二、
規範目的:
避免設計單位綁標、給予承商彈性。
避免設計單位綁標、給予承商彈性。
三、
適用的對象:
大多是針對材料設備類。
大多是針對材料設備類。
四、
適用的前提:
(一)
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 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 文件 所要求或提及者。
(二)
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