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訊息】只有總指數可以調嗎?
只有總指數可以調嗎?
自行政院於93年公布「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後,採行物價調整之機關均以總指數2.5%作為調整依據,而且在前面的總指數物調處理原則中規定,如果機關採用總指數2.5%進行調整,就不能再併用其他指數調整(例如金屬物價指數)。
但事實上,在不同的工程中,各種原物料於合約中所占比重不同(比如公路工程,就會使用大量的砂石料),一律使用總指數作為調整依據,往往無法「對症下藥」,因為總指數是物料價格指數之平均數值,無法反應單一物料之漲幅或該物料在特定工程受到波動的真正影響,所以廠商也一再反應,總指數還是無法彌補他們的損失。
為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終於在96年3月9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有關物價調整方式之規定,請機關擬訂物價調整條款時,除了可以依總指數2.5%計算物調款外,也應該依據各個工程合約的特性及需求,針對特定「中分類項目」(如:砂石)或特定「個別項目」(如:水泥)的物價指數進行調整,詳情介紹如下:
依特定個別項目或整體物價調整之需求各有不同,工程會擬訂三種參考調整方式如下:
一、
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1.
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區(或台北市、高雄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就總指數漲跌 幅超過2.5% 之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
2.
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
二、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1.
機關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機關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2.
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
3.
另機關如就特定中分類項目採此方式辦理物價調整,得於契約中規定,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或契約載明之其他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例如:契約規定就金屬製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金屬製品類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金屬製品類總指數」調整)。
三、
依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1.
機關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機關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2.
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
3.
另機關如就特定個別項目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得於契約中規定,就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或契約載明之其他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例如:契約規定就鋼筋材料以「鋼筋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鋼筋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鋼筋總指數」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