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訊息】業主供料合約
業主供料合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首於97年1月15日針對鋼筋物料之物價波動情事,發布新聞稿表示:「近來鋼筋價格持續大幅上漲,造成部分公共工程無法順利決標,或廠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要求補貼差額,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進度及品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解決此一問題,決定由臺灣銀行辦理鋼筋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供料給施工之營造廠商使用,預計於本(一)月底前,由臺灣銀行辦理招標作業。 」
其後工程會即於97年1月28日正式發布函釋表示:「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減少上開爭議,並合理分配廠商與機關所承擔之風險,建請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將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單獨辦理工程材料招標(例如:預拌混凝土、鋼筋、瀝青、管材、電纜等),由機關提供材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用。」
但請注意,上揭業主供料新方案並非全部公共工程採購合約均適用,業主供料的適用要件為:
一、
適用對象為中央政府各機關。
二、
適用條件:
(一)
新辦及流、廢標後重行招標之工程標案。
(二)
鋼筋項目之總預算金額達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者。
至於鋼筋總預算金額未達5千萬元或地方政府自行辦理之工程,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此方案,如不採用,工程會也建議應於個案工程契約納入鋼筋個別項目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這個方案在我過去代理承商申請的物價調整款工程調解案例中,就曾經主動提出應辦理契約變更改由業主供料,因為該工程遭遇地質問題,業主辦理變更設計已停工2年了,何時復工根本沒人敢講,但停工期間,原物料已經漲到不行,一旦復工後,承商根本無力承受繼續施作的成本。
至於鋼筋總預算金額未達5千萬元或地方政府自行辦理之工程,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此方案,如不採用,工程會也建議應於個案工程契約納入鋼筋個別項目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這個方案在我過去代理承商申請的物價調整款工程調解案例中,就曾經主動提出應辦理契約變更改由業主供料,因為該工程遭遇地質問題,業主辦理變更設計已停工2年了,何時復工根本沒人敢講,但停工期間,原物料已經漲到不行,一旦復工後,承商根本無力承受繼續施作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