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函釋】離島工程營業稅徵是不徵!
離島工程營業稅徵還是不徵!
工程會99年7月9日工程企字第09900277800 號函特別針對「離島建設工程免徵營業稅」履生爭議,再次說明釐清。
按照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已經規定清楚,離島營業稅可以免徵,但離島工程辦理工程款計價時,對於營業稅這個項目怎麼還是會發生爭議呢?
這個問題會產生是有背景的,因為離島工程之建材約有70%必須從本島進口,這部分的營業稅必須由離島廠商自行負擔(無法申退),所以對離島廠商而言,於向本島購買材料時所繳納之進項營業稅額(約契約金額之3%),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其銷項售額免徵營業稅,所以離島廠商合計支付之營業稅額約為契約金額之3%(並沒有達到真的全部免稅)。
反觀對本島廠商而言,其銷項售額應徵營業稅(契約金額之5%),至於向本島購買材料時已繳納之進項營業稅額(約契約金額之3%)可於報稅時扣抵銷項稅額,合計支付之營業稅額仍為契約金額之5%。如本島廠商支付的5%營業稅額最終獲得機關支給,則本島廠商實際支付之營業稅額為0。
上面的二個結果一比較就知道,離島的廠商反而吃了暗虧,並沒有達成離島建設條例的免稅美意,所以工程會93年2月2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事宜」會議,會中討論出較好的執行方式,要求離島機關按此辦理,工程會99年7月9日工程企字第09900277800 號則是再度重申此二種執行方式,請機關擇一規定:
首先,投標價應一律規定為含稅價:
(一)
營業稅單獨項目計價時,離島廠商針對營業稅那一項報價應為0: 計價時,免徵者,就不計價。應徵者,則予計價。
本項執行方式,離島廠商之投標總價相對較低,較易得標,因此較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精神。
本項執行方式,離島廠商之投標總價相對較低,較易得標,因此較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精神。
(二)
營業稅與管理、利潤合併乙項計價時: 計價時,就一律計價。
本項執行方式,離島廠商投標時預期獲得之管理費及利潤相對較高,故其就其他項目之報價可相對降低,較易得標。因此較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精神。
張菀萱律師 Ivy Chang
「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
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案」會議紀錄
壹、 開會時間:九十三年二月二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整
貳、 開會地點:本會第二會議室
參、 會議主席:楊錫安處長
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記錄:張世傑
伍、 主席致詞:略。
陸、 主辦單位說明:
一、
本案係因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陳情略以:澎湖離島地區各工程招標機關對「稅金」編列各行其是,部分機關將稅金正式列為工程項目之一,部分機關則否。因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免徵營業稅結果,澎湖等離島營造業未見其利反得其害,蓋因離島工程之建材約有百分之七十須由本島進口,其營業稅必須由離島營造業自行負擔(無法申退),在此殘缺稅制下,離島的營造業(含水電業)反而喪失競爭力。
二、
財政部89.7.26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二略以:「營造廠商如係於當地辦妥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者,承包當地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社會團體及民間等在當地之營繕工程,依工程合約所載應收款日期如係在該條例施行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免徵營業稅。又適用該條例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三、
對離島廠商而言,於向本島購買材料時所繳納之進項營業稅額(約契約金額之3%),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其銷項售額免徵營業稅,故其合計支付之營業稅額約為契約金額之3%。
四、
對本島廠商而言,其銷項售額應徵營業稅(契約金額之5%),至於向本島購買材料時已繳納之進項營業稅額(約契約金額之3%)可於報稅時扣抵銷項稅額,其合計支付之營業稅額仍為契約金額之5%。
五、
營造公會函附資料所示機關執行方式,以及本會初步意見如下:
執行方式一:報價項目不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不含稅),並於計價時對需繳營業稅廠商加計給營業稅,至於免徵營業稅廠商則不予加給營業稅。
初步意見:本項執行方式,本島廠商支付之營業稅額最終獲得機關支給,故實際支付之營業稅額約為○;離島廠商支付之營業稅額未獲得機關支給,故實際支付之營業稅額約為3%。不啻為懲罰離島廠商。
執行方式二:報價項目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廠商一律按固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於計價時對需繳營業稅廠商依約計給營業稅,至於免徵營業稅廠商則不計給營業稅(即將報價中之營業稅額自計價款中扣除)。
初步意見:同方式一之意見。
執行方式三:報價項目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應稅廠商應按規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免徵營業稅廠商則規定其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計價時,應稅廠商計給營業稅,免稅廠商則不計給。
初步意見:本項執行方式,離島廠商之投標總價相對較低,較易得標。本方式較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精神。
執行方式四:報價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敘明營業稅內含於「稅管費及利潤」項目(訂明該項目之固定比例),報價項目不就營業稅單獨列項。計價時不必再論廠商是否免稅。
初步意見:本項執行方式,離島廠商投標時預期獲得之管理費及利潤相對較高,故其就其他項目之報價可相對降低,較易得標。本方式較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精神。
柒、綜合討論(略)
捌、決議:
各機關辦理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採購,請採前述執行方式三或執行方式四之方式辦理。另國營事業單位執行如有困難,建議洽請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統籌協調處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900277800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第三科 孔 (先生或小姐)
主旨:重申離島地區廠商參與離島地區之政府採購,請各機關注意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知照。
說明:
一、
查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
為符合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各機關辦理位於上述地區之採購,有關廠商報價項目之營業稅標示方式,本會93年2月2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事宜」會議紀錄已有說明,並業以93年2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300060290號函送相關機關,及(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就下列方式擇訂於招標文件,以杜爭議:
(一)
報價項目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應稅廠商應按規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免徵營業稅廠商則規定其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計價時,應稅廠商計給營業稅,免稅廠商則不計給。
(二)
報價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敘明營業稅內含於「稅管費及利潤」項目(訂明該項目之固定比例),報價項目不就營業稅單獨列項。計價時不必再論廠商是否免稅。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范良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O九九OO二五九八一O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楊 (先生或小姐)
主旨:澎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理「澎湖龍門尖山碼頭區信號臺新建工程」,契約雙方就契約所載「營業稅」金額是否給付所生履約爭議乙事,建議依仲裁法規定循仲裁程序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本案得標廠商履約,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投標文件報價及契約內皆載明含營業稅為5%,且於招標及決標過程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請求釋疑)或第75條(提出異議)辦理,而簽約後始要求機關將營業稅為5%價金攤提至其他工項,致機關未能同意。
二、
本案廠商表示,機關提供廠商報價文件,係機關利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且營業稅欄位限制以公式5%自動計算,廠商恐修改該金額被機關依投標須知規定判為無效標。機關辦理離島建設之案件,其利用PCCES製作招標文件時,可將營業稅欄位擇由廠商自行輸入方式辦理,以避免履約爭議。
三、
立法院林委員炳坤曾於99年6月14日就本案召開協調會,會中契約雙方表示同意循仲裁方式解決履約爭議,建議依仲裁法規定循仲裁程序處理。又,機關與廠商以合意仲裁方式解決履約爭議,本會從未反對,亦無需本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