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訊息】工程會於104年6月1日生效之「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對廠商的合約意義-對廠商的利與弊(系列之二)

【觀看本文前,可先觀看工程會於104年6月1日生效之「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遊戲規定乙文(系列之一)】

 
一、
首先,對廠商有利之點,即廠商不必再辛苦說明影響要徑工作的「業主應辦事項」為何:
(一)
主張工期爭議的廠商可能都有經歷過「有苦難言」與「武器不平等」之感。
(二)
因為業主主張廠商「逾期責任」只要舉出合約中約定的「預定竣工日」,並說明廠商的「實際竣工日」落後於「預定竣工日」,就可以輕而易舉主張廠商存在逾期責任;
(三)
反觀被誤解的廠商急忙說明,這是因為工程履約過程中「業主應辦事項」未辦才導致的結果。此時司法裁判者通常會冒出了一堆問號?並進一步詢問「什麼是業主應辦事項」?「合約中那裡有約定」?廠商此時開始冒汗,因為合約中並沒有詳細的約明全部的業主應辦事項,該怎麼說明這是工程開始施工前一定需要業主先完成的事項呢?
(四)
工程會在此次訂頒的「重大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中,列舉了至少16項「開工前業主應辦事項」:「1.環境影響評估(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2.水土保持規劃書及水土保持計畫、3.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編定、4.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5.用地取得、6.都市設計審議、7.候選綠建築證書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8.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保存與維護、9.建築許可(建築執照或特種建築物許可等)、10.河川區域使用許可、11.鄰近、跨(穿)越鐵路、公路施工許可;捷運禁限建範圍施工許可;道路挖掘許可、12.管線箱涵處理及公用管線佈設許可、13.樹木保護計畫、14.評估其他標案影響、15.地上物處理、16.工程預算可支用情形」等;以及其他「非開工前可完全預估之工期影響因素」:「1.民眾陳情或抗爭、2.變更設計、3.消防水電等行政申請、4.天候問題、5.配合活動、6.甲方供料中斷、7.工安問題等等。」
(五)
前揭內容未來即可作為廠商舉證說明何謂「業主應辦事項」之用,讓廠商的舉證說明比較容易被司法裁判者接納。
 
二、
業主填載之「重大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均有「預定完成時程」,此將作為「合約雙方」締約前「可預見履約條件」範圍的證明,對廠商同時存在利與弊。
重大工程開工管制條件規定,業主應於三個時機使用「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一為可行性評估與設計規範時;二為招標前;三為決標前。亦即使用檢核表的目的在於業主應自我檢視,事先清除開工障礙,以減少爭議。
但有時公共目的落實時限因素,無法等待完全排除障礙即需先行辦理發包程序,因此,業主可能會以其「應辦事項之預估時程」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評估並吸收可能之「工期影響風險」,此對廠商同時存在利弊,壞處在於廠商投標時己經知悉有等待風險,因此投標時即應將此風險衍生之費用評估進去,但好處在於業主等同己承諾在一定時限會排除障礙,如屆時障礙仍然存在,即應展延工期或辦理停工。
 
三、
廠商必須在開工時填載「重大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亦有「預定完成時程」,同時存在利與弊:
(一)
此將作為業主主張廠商進度落後或遲延的證明,甚至依合約約定課逾期罰款:「重大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中規定:「有關工程施工前廠商應辦理事項,如危險性工作場所申報、交通維持計畫提報、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施工計畫、品質計畫之編擬等,機關應於契約要求廠商辦理完成時限及逾限之處罰。」
(二)
此亦為雙方締約時「可預見履約條件」範圍之證明,廠商填載時應注意記載方式,應附加條件或期限:例如「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工作,於「完成XX工作」時,依「申請時法令」提送審查,因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如必須工程達一定進度或完成特定工作後方能送審,因此應附加XX工作為條件。另外,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可能發生法令變更,因此僅能按照「申請時法令」送審。但此檢核表對廠商較為不利之點是,必須經監造審查後,再由機關備查,因此建議如果在檢核表審查階段,監造不同意加註條件,建議至少應附具「函文說明」或放入「施工計畫」及「預定時程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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