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函釋】機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其開標程序為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40041481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嚴 (先生或小姐)
主旨 機關如知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應註銷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之情事,請儘速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註銷作業,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明定「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其中第2款所指無採購法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應包含若投標廠商之標封外型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認定有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款規定,該廠商不計入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合格廠商家數。
二、
為避免旨述情形發生,請各機關於開標前就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投標廠商外標封所載廠商名稱,至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例如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察其是否屬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另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開標管理功能亦提供廠商資格查詢服務,可查詢廠商之登記、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情形。該等廠商如經客觀事實查證非屬合法設立登記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款之規定,非為合格廠商而不得納入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之合格廠商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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